家庭最高可贷220万元!深圳发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11月11日,深圳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补充规定》)和《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利息补贴通知》)两项文件征求意见稿,拟提高深圳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的利息补贴力度。

  个人最高可贷120万元

  家庭最高可贷220万元

  深圳公积金中心近日接连出招。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关要求,深圳公积金中心于10月17日宣布,对租房阶段性100%提取公积金政策续期。

  11月11日,深圳又推出《贷款补充规定》,目的是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

  根据《贷款补充规定》,职工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职工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

  同时符合《贷款补充规定》规定的三种上浮情形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累加可达100%。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20万元。

  三种上浮情形包括:1)购买首套住房可以上浮40%;2)多子女家庭购房可以上浮40%;3)购买深圳保障性住房可以上浮20%。

  为防范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贷款补充规定》拟同步调整最高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内容。当上年度末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在85%~95%区间时,最高额度上浮比例拟回调20个百分点;当上年度末我市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5%(含)以上时,暂停执行上浮政策。

  异地公积金可用于

  偿还深圳首套房贷

  根据《贷款补充规定》,深圳公积金中心可以与广东省内城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协议,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协同发展。

  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协议的城市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其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可以按照《贷款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职工每年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一次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次偿还额度不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应还款额。

  《贷款补充规定》同时提出,根据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因离婚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的,可以在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依据申请变更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

  利息补贴力度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深圳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利息补贴通知》征求意见通告。

  2012年12月,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公积金利息补贴政策,对于累计缴存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深圳公积金中心以历年结息总额为基数,按照缴存年限的长短,给予额外的利息补贴,真正实现“息上加息”。

  为更大程度惠及缴存职工,《利息补贴通知》拟提高利息补贴标准:

  ·对于累计缴存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的职工,补贴标准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5%提高至10%;

  ·对于累计缴存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的职工,补贴标准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8%提高至15%;

  ·对于累计缴存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职工,补贴标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12%提高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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